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世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李松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忠磊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召开“振奋精神抓落实 实干担当开新局”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世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李松,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忠磊,向大家介绍威海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有:上级媒体、网站驻威新闻机构,威海市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李世良局长介绍威海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有关情况。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欢迎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我代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企业名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与市场标识。近年来,随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的实施,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工作。2025年底我市获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省级试点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先后研究出台了《威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威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细则》和《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等三个文件。其中《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述三份文件,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共同构成企业名称权益保护的完整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事前预防,主动保护。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主要是聚焦源头治理,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对在我市登记的有一定影响力、易被侵权的企业名称,通过企业申请、部门建议或依职权启动,经部门联合审查、公示等程序后,将相关字号纳入全市企业名称禁限用数据库,实现登记系统智能拦截,从源头预防“近似名”“仿冒名”产生,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防护”。
二是事中规范,阳光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详细规范了企业名称申报、查询、比对、核准等各项操作流程与审查标准,明确禁限用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强化登记机关的信息告知与合规指导义务,确保名称登记工作统一、规范、高效,从制度上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保障企业名称登记的公平性与公信力。
三是事后裁决,高效解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细则,针对的是事后纠纷的快速化解。细则明确了名称争议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裁决原则和办理时限,建立行政裁决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机制,旨在为企业提供,比行政诉讼更快捷、比行政调解更权威的行政解决渠道,及时定分止争,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下一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进一步加大相关文件规定的宣传解读、部门衔接和人员培训力度,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企业,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质量,打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同时也真诚地欢迎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最后,再次对大家能参加今天这次新闻发布会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感谢您的提问。《威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威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细则》和《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这三项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了管理闭环。
“事前”机制以《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为基础,相当于为企业名称设立了一道“防护网”。通过对企业的历史贡献、社会知名度、品牌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将那些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公众识别度的企业名称提前纳入保护范围,有效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攀附使用。该机制不仅减少了潜在侵权风险,也提升了企业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和品牌安全感。
“事中”机制依托《威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明确的“标尺”。指引系统梳理了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细化了禁限用字词、行业表述规范、近似性判断等具体规则,确保登记申请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登记人员依据指引开展审核,既提升了工作效率,也保障了审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从源头杜绝名称争议的产生。
“事后”机制则通过《威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细则》构建起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灭火器”。一旦发生名称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裁决,登记机关将依据专业判断,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该程序强调效率与公正并重,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司法程序周期较长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这三个环节前后呼应、信息互通、闭环管理,真正实现了从预防预警、规范登记到纠纷速调的全流程覆盖,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感谢提问。根据《试行方案》,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八类,如全国知名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的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经司法或行政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等。
在审批标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联合成立审查组,采取“材料审核+综合研判”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包括经营规模、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等量化指标;二是企业所获荣誉和品牌价值,如是否拥有权威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三是名称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潜在风险;四是企业字号是否具有独创性和识别度;五是企业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审查组将综合运用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开渠道获取的行业数据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多维度的审慎评估,确保保护措施精准用于真正需要且值得保护的市场主体,防止保护泛化或滥用。同时,我们也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条件或发生重大负面情形的及时退出保护名单,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工作指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设计和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保障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具体而言,指引中详细列出了名称构成规则、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规则、行业用语规范、近似性比对方法及示例等,使得审核标准具体化、可视化,极大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杜绝了审核的随意性。
为保障企业命名权,我们要求登记机关在受理名称申请时,主动提供名称查询、比对和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前了解规则、规避风险。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名称审核争议内部复核机制和常态化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这些措施共同作用,既规范了行政行为,也增强了企业起名的可预期性和成功率,在保护现有市场主体名称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支持企业的命名自由与创新活力。
行政裁决作为一项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主要优势体现在专业性、效率性和经济性三个方面。首先,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长期从事企业登记与名称管理工作,在判断名称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行业认知,处理争议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和行业特点。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定时限,从申请受理、调查取证到作出裁决,全过程注重效率,一般可在数周至数月内完成,远短于诉讼程序通常所需的时间。这使得企业能够快速定分止争,避免因名称纠纷长期悬而未决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和市场拓展。
最后,行政裁决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企业提供了一条零成本的官方救济渠道,尤其适合中小微企业使用,有效减轻了其在维权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当然,行政裁决并非取代司法诉讼,当事人如对裁决结果不服,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名称权益保护网络。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方面,我们了解到自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施改革后,很多企业关注注册资本实缴的相关政策,请您介绍一下当前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的一些政策和注意事项。
感谢提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是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当前我市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缴付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是关于新设公司的实缴要求。 自2024年7月1日起,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实行限期认缴制,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实行实缴制,要求在设立登记时即完成实缴。此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营主体的注册资本(出资额)缴付政策维持不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存量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为保障2024年7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老公司平稳过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具体来说: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章程中约定的剩余出资期限修改为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认缴资本的实缴。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企业,请务必对照公司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在2027年6月30日这个关键节点前,依法合规地完成出资期限的调整或注册资本的实缴工作,避免因逾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信用记录。如有具体操作问题,可以具体咨询企业登记窗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