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第四批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邱鲁金
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 李艳芳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 于吉亭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张宁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我市已经公布三批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今天,我们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邱鲁金同志、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李艳芳同志、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于吉亭同志、市质监局副调研员张宁同志,向大家介绍威海第四批信用“红黑名单”及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省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大众网、齐鲁网、鲁网等上级媒体驻威机构,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威海电视台、威海电台、威海广播电视报、威海传媒网,环翠区电视台、文登区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以及政务微博、微信“威海发布”的编辑记者。
下面,请邱鲁金副主任介绍第四批信用“红黑名单”及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有关情况。
一、第四批信用“红黑名单”有关情况
本次发布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主要涉及:中国好人、山东好人、威海好人、企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等7类红名单信息154条;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交通文明、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城市管理违法建设等7类黑名单信息1904条。
(一)信用“红名单”信息(共154条)
1.中国好人,邹德波、于秀芹等5名自然人;
2.山东好人,于凤万、侯泽萍等33名自然人;
3.威海好人,刘洪斌、丛玉波等76名自然人;
4.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红名单,乳山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
5.产品质量红名单,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和朱训明等1名自然人;
6.农产品生产基地星级考核红名单,环翠区福豪果品专业合作社、威海山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德丰农业有限公司、荣成星星农产有限公司、乳山市青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8家企业;
7.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星级考核红名单,威海市利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威海市烟农供销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威海和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威海丰硕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
(二)信用“黑名单”信息(1902条)
1.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朱大军、陈刚、于明浩、谭蕾、陈其逊、董玉珍等208名自然人;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海源鑫渔具有限公司、威海凯宏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文登昌荣贸易有限公司、文登市鑫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荣成市同泰贸易有限公司、威海攀盛超市有限公司毓菁华店、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区分公司、乳山乾源水产品有限公司、威海地邦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文登恒信昌达置业有限公司等1673家企业;
3.交通文明领域黑名单,张林林、初志强、姜亮亮、于大春、孙寿等17名自然人;
4.企业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
5.安全生产黑名单,迪尔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1家企业;
6.产品质量黑名单,威海烟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
7.城市管理违法建设黑名单,威海可丝茉服饰有限公司1家企业,李波1名自然人。
以上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网站(http://sdwhcredit.gov.cn/)进行统一公布,并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在评先选优、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金融信贷审批等领域推动实施部门联合奖惩。
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有关情况
为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程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出台了《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和工作职责等,纳入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异议处理,共5条。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记载错误或者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超过信息披露期限仍未删除、其它与自身信用不相符等四类情形,可以申请异议处理。
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信用工作机构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
市信用中心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并作出处理或标注。
第三章 信用修复,共10条。信用修复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撤消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公示,二是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申请撤消失信信息公示的,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超过最短公示期3个月;三是信息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提前撤消失信信息公示;四是失信信息记载内容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修复后1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申请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一是失信行为是因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行为;二是在规定期限内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三是初次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非初次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五是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六是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教育指导和社会公益活动,失信行为修复情况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是经相关部门认定,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行为的;二是经信用提示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三是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四是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或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五是信息提供单位依法依规认定不能进行信用修复的其它情形。
市信用中心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协调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并作出处理或标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对信息主体以欺骗等手段申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的,应进行处罚。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向信息提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信用中心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共2条。明确威海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消费制度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互为依托:一方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一方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申请人应有意识地关注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发现被申请人有高消费情况的,应及时取证并向法院提出,以通过限制消费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的十种情形: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是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上半年,针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即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市工商部门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组织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报纸公告、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千方百计联系企业尽快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经过工商部门的努力,一些企业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但仍有1671户企业因“连续三个年度未年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山东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另有2户因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辖区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2)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强调的是,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在此范围内;(3)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4)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未再发生上述情形,可以向省级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如果企业属于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以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列入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
(一)“红名单”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
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报质量信用“红名单”:(1)在质量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山东名牌等荣誉称号的;在质量提升行动中完成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的。(2)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3)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通则》,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企业的。(4)在质量提升行动中完成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的。(5)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6)有其他卓越质量信用表现的。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求:(1)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资质认定等相关许可,严格遵守和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2)之前连续三年监督抽检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无被查实的有违法情节的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3)无新闻媒体重大负面曝光的问题。
激励措施:对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的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公开发布质量信用“红名单”;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1)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撤销许可处理的;(2)违反质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撤销许可或吊销许可的行政处罚的;(3)拒绝、阻碍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4)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1)各区市局每月调度一次“黑名单”单位质监相关业务工作情况;每季度对“黑名单”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市质监局报告一次辖区内“黑名单”单位质监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2)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进行重点审查;(3)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当年评选“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山东名牌”等表彰申请时给予一票否决,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一)异议处理的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威海)”和服务窗口两个途径进行申请和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资格证明、异议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在“信用中国(威海)”上进行下载。
第二步,申请受理。市信用中心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如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源不一致,由信用中心及时更正;如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源一致的,由信用中心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
第三步,异议处理。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作出维持、修改或撤消处理决定,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信用中心,进行更正或标注。
(二)信用修复的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信息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威海)”和各级信用服务窗口以及信息提供单位三个途径进行申请和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修复申请书、资格证明、失信行为认定材料、整改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可在“信用中国(威海)”上进行下载。另外,信息主体可在“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进行实名认证,从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第二步,申请受理。市信用中心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推送给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信息主体。
第三步,修复认定。信息提供单位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在5个工作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书面通知信息主体和市信用中心。对申请移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增加10个工作日的移出公示期,在“信用中国(威海)”网站上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步,修复处理。市信用中心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作出决定信用修复的信息进行修改、撤消、删除或标注,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上级信用平台或网站予以更正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