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我市坚持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切实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今天,我们邀请市环保局副局长刘昌军同志,市环境执法支队党支部书记牛树恩同志,向大家介绍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省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大众网、齐鲁网、鲁网等上级媒体驻威机构,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威海电视台、威海电台、威海广播电视报、威海传媒网,环翠区电视台、文登区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以及政务微博、微信“威海发布”的编辑记者。
首先,请刘昌军副局长介绍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一、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体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饮水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市是我国北方缺水城市之一,水资源相对较为贫乏,水资源人均和亩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多年来,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
二、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做法
一是重视顶层设计。我市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将其作为水资源安全保障重要内容,纳入“1+33333”工作体系。1991年,我市完成了《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研究》;1996年印发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编制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和规划保护;2014年,我市印发了《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2017年,开展水源地立法工作,颁布了《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年1月,我市严格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与本地供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做好充分衔接,按照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工作。
二是加强源头保护。一是把好规划关。按照新调整的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定,通过分级划定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是狠抓污染治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抓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治理、禽畜养殖治理等工作。垃圾处理全面推行“户保洁、村收集、镇运输、区市处理”的四级联动运行模式。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抓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用薄膜等农业残留物的综合利用,强化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治进展情况
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存在问题15项,其中自行排查上报问题12项,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地第一轮督查交办问题3项。截至2018年11月,我市15项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治14项。其中, 2018年底前应完成整改的地级饮用水水源问题共8项,已全部提前完成整治任务,完成率100%;2019年底前应完成整改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共7项,已完成6项,完成率85.7%,未完成整治的1项任务,正在按时序推进,目前整治进度已达到了80%。
四、下一步水源地保护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夯实主体责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讲政治、讲大局,切实增强做好水源地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进一步强化支持保障,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加快未完成问题的整治进度,确保提前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排污管网,提高污水纳管收集率。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水质检测人员,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满足农村群众对水质检测的需求。
三是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确保执法监督到位。以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水源地保护法定职责,把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与水源地日常管理、环境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并进一步继续深入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挂牌督办一起、彻底解决一起。
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下发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文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关问题整治要求主要分为以下8个方面。
1.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2.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3.码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4.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5.交通穿越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6.农业面源污染。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性的畜禽养殖活动应取缔,养殖设施应拆除。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取缔。
7.生活面源污染。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8.其他问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和加气站等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应完成双层罐体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地内工业企业整治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者关闭。
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车间,均属于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能存在工业企业。
2019年,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主要有两大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未完成整治问题的整治进度,确保提前完成整治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安排,2019年年底前要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任务。目前我市未完成整治的1项任务正在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二是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组织相关区市对辖区内的所有水源地不间断的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同时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提高老百姓对水污染造成的危害的认识,增强群众水资源安全意识,加强参与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