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14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司法局副局长 于国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庄晓亭

09:26:59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同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庄晓亭同志,向大家介绍《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省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大众网、齐鲁网、鲁网等上级媒体驻威机构;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威海电视台、威海电台、威海广播电视报、威海传媒网,环翠区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们,以及政务微博、微信“威海发布”的编辑记者。

下面,我们首先请于国胜副局长向大家介绍《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09:28:04 于国胜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09:28:27 于国胜

一、起草背景和审查过程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18年确定的立法完成项目。为了做好起草工作,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赴济南、青岛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到各区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根据群众反映的意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司法部门确定了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避免重复立法的立法思路。按照这个思路,市住建部门起草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行政部门又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09:29:07 于国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清洁能源的利用等事项做出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

09:31:26 于国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主要对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建设项目用热要求、供热企业智能调控平台建设、民用建筑供热设施安装、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供热设施入网审查、新建小区供热设施建设、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划分、供热管网的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提出了要求。市、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更新。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09:32:07 于国胜

第三章供热用热。主要对供热许可、供热期限、供热温度、热费收取、热费交纳、热费退还、供热补贴、新建住宅小区供热条件、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不予供热等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本市市区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十一月二十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荣成市、乳山市的采暖供热期由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根据具体气温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后停止供热,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投诉处理。主要对供热服务投诉制度的建立、供热投诉处理、室温的检测方式、供热工作考核评价等作出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通过服务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处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电话应当按照每百万平方米供热面积至少一部的标准配备,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咨询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供热企业不报送供热发展计划、不设立保护标志、不及时维修养护更新供热设施、不建立管线档案、不依法处理投诉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09:33:40 于国胜

三、需要说明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建设及维护责任界定。在调研中,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不清。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09:34:02 于国胜

(二)关于热费的收取。1.关于供热面积的界定。《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了用热计量收费和按供热面积收费两种热费收取方式,但未对供热面积作出具体规定。从省内看,对供热面积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二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三是指房屋使用面积。考虑到我市的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一直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取热费,文登区、荣成市和乳山市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全市暂时难以统一界定收取热费的供热面积标准,因此,《办法》规定,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2.关于热费的计算方式。《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3.关于热费价格的制定。为了增强热费价格制定工作的灵活性,《办法》规定,居民采暖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4.关于热费的交纳。《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的用户首次入网用热的,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09:34:56 于国胜

(三)关于热费的退还。热费的退还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办法》规定:1.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用户退还热费;经用户同意,也可以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予以冲抵。2.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3.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4.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热费,具体标准为: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09:37:14 于国胜

)关于供热的补贴政策。为了弥补供热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帮助困难家庭温暖过冬,《办法》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和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或者减免,补贴或者减免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09:37:47 主持人

谢谢于局长的发布。接下来,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09:38:19 记者

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供热条例》,我市出台的《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与该条例是什么关系,在实际执行中如何运用?

09:39:01 庄晓亭

《山东省供热条例》是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省《条例》是我市制定《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直接上位法依据。在起草我市《办法》过程中,市司法部门认真学习研究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的供热实际进行了广泛全面的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5次,召开立法听证会1次,充分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地方立法的要求,我市《办法》是在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供热实际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增加了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比如,新建小区入住率达到40%,供热企业应当进行集中供暖,这个比例目前在全省是最低的。即便是达不到40%的比例,用户也可以通过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的方式进行供暖。

另外,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办法》中一般不再重复。所以,要将省《条例》和我市《办法》结合起来理解和适用。比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省《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省《条例》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在《办法》中就没有重复规定。

09:39:45 记者

供热温度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我市《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09:40:29 于国胜

《山东省供热条例》对供热温度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我市《办法》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威海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室内达标温度也是不低于18℃。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室温争议解决的程序。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首先可以申请供热企业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可以采取测温枪、测温表测量温度。对测温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方还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是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09:40:53 记者

供热设施被破坏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我市《办法》在供热设施保护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09:42:20 于国胜

目前,每年我市供热设施受到损害的事故均为10起左右,给供热设施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很大影响。鉴于在《办法》出台前国家、省和我市对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为了加强供热设施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架空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排水管道两侧外缘1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管沟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地下供热管道的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供热企业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的外侧边缘设立标志,注明保护范围、安全距离和监督电话。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修建建筑物、爆破、挖坑、掘土堆放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09:42:43 记者

作为供热主管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09:44:12 庄晓亭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的制度安排,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要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首先要开展广泛全面的宣传,把省《条例》和市《办法》结合起来,充分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让每一个老百姓都知道供热方面有什么制度,对供热有什么要求。同时,也要向供热企业进行全面的宣传,让供热企业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扎扎实实的保障供热质量,让用户切实的感觉到政府的温暖。其次,积极的配套完善更细致的管理制度。《办法》不光对企业提出了要求,也对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住建部门将制定、完善考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管理,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第三,要加强供热执法的力度。违法用热、破坏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直是存在的,这些违法行为,看起来影响的只是一家一户的利益,但供热服务是一个整体,实际影响到是整个供暖区域的安全和质量,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个热用户的利益。市住建部门将用好《办法》提供的抓手,把严格执法坚决贯彻到位,切实保护好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运行的安全。

09:44:39 主持人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还有问题请会后联系采访。希望各媒体准确解读《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次发布会已通过政务微博“威海发布”进行了直播,“威海发布”微信订阅号也将详细报道,敬请关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