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今天,我们邀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荣勋同志,威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霞同志,向大家介绍《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大众日报、省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商报、大众网、齐鲁网、鲁网等上级媒体驻威机构,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威海电视台、威海电台、威海广播电视报、威海传媒网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以及政务微博、微信“威海发布”的编辑记者。
下面,请于荣勋副院长介绍《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有关情况。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借此机会,我代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仲裁工作的媒体记者、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近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以下简称《诉裁对接意见》),下面就有关情况向媒体朋友作一通报。
一、《诉裁对接意见》编制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诉讼案件总量逐年攀升,需要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部分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对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自2017年以来,仲裁委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尝试通过诉裁对接,依托仲裁机构的专家仲裁员的优势,以市场化方式运行,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调解服务,收到了明显成效。以此为基础,经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共同研究,结合威海市实际,联合出台了《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这标志着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将在威海全市全面推开。
二、《诉裁对接意见》内容
《诉裁对接意见》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总体要求。面对我市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充分发挥法院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推动、参与、规范、保障作用,利用仲裁机构广泛联系动员社会专业纠纷解决力量的人才和机制优势,推进诉讼与仲裁有效对接。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将起诉到法院的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民商事案件向仲裁委成立的调解机构(以下简称仲裁调解机构)提出调解请求并支付费用,仲裁机构委派专业的仲裁员提供调解服务并向仲裁员支付报酬,协助各方当事人通过资源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秉承着调解自愿、有效对接、市场化运作的理念,真正实现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明确了诉裁对接市场化调解工作机制。确认由仲裁委组建仲裁调解机构,委托仲裁员进行案件调解工作,聘任办案秘书负责接待咨询、审查立案、担任程序管理及服务协调工作,并配合仲裁员做好案件调解、仲裁确认等各项工作。
规定诉裁对接案件的接收和退回程序。诉裁对接案件分为线上推送和线下推送两种模式。线上推送模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法院可通过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调解,线下推送模式则由法院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到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机构需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或同意仲裁的进入仲裁程序,反之则进入诉讼程序。
建立诉裁对接案件收费和支付报酬机制。仲裁调解机构制定诉裁对接市场化调解的收费办法及规定向社会公布,向当事人说明诉裁对接调解的流程和衔接程序,采用调解成功收费,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向参与调解的仲裁员发放报酬或补贴。
规范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程序。对于仲裁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由仲裁委依照《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进行确认。一方不履行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设立对诉裁对接市场化调解的监督体系,做好虚假调解的防范工作。仲裁委与法院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对仲裁员、办案秘书的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惩戒规定。
第三部分,制定了保障措施。立足工作实际,分别从强化组织领导、鼓励引导参与、加强队伍管理、推进工作创新4方面提出了工作保障,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顺利推进,最终使《诉裁对接意见》成功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诉裁对接意见》,深入开展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强化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切实推动文件内容的实现。上周,威海仲裁委员会诉裁对接调解中心已经入驻文登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平台,并已正式开展调解工作。仲裁委和中级法院还将配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各项新问题,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二是加大对诉裁对接工作的宣传,形成市场主体充分信任仲裁调解专业水平、自愿选择市场化调解的良好氛围;三是切实加强仲裁调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四是深化合作,在案件多发领域,共同研究实现“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保障诉裁对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
与人民调解比较,诉裁对接调解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采用调解成功收费、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向参与调解的仲裁员发放报酬或补贴。仲裁委现有仲裁员分别来自教授学者、各行业专家、资深律师等,他们能够提供更为专业和规范的调解服务。收取调解费用支付仲裁员报酬,可以提高仲裁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维持仲裁调解机构良性运转,实现诉裁对接市场化调解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符合中央办公厅《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体系”的要求。
威海仲裁委员会诉裁对接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与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以下案件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院解决,不属于威海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调解成功的案件,我们会建议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前,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到诉裁对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调解中心委派仲裁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仲裁的,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调解机构应当将案件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调解结果三日内通报委派调解法院。法院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