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海上涉渔安全工作专班副组长 陈丕松
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张建华
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主任 张洪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今天,我们邀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海上涉渔安全工作专班副组长陈丕松同志,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张建华同志,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主任张洪涛同志,向大家解读介绍《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省媒体、网站驻威新闻单位,市直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陈丕松局长介绍《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我市渔船有10397艘,其中养殖类渔船5775艘,占全市渔船55.5%,过去,我市渔船安全管理存在重捕捞、轻养殖,重大船、轻小船的问题,养殖渔船安全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特别是个体养殖渔船基层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已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因此,为打通渔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网格化管理,在借鉴捕捞渔船包保管理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施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确定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问题导向,综合治理”、“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狠抓主体,完善机制”四项管理原则。
将全市所有在册养殖渔船和纳入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纳入管理范围。
实施“双编”管理,即“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充分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由所在镇街兜底,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把零散养殖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
《意见》确定了出海通报制度、集中停靠制度、定期核对制度三项配套制度,明确了管理组织、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养殖渔船纳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定位准确,联系畅通,监控有效,保障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同时,为推动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制度落实落细,《意见》明确了三项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管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建立养殖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是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养殖渔船“双编”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投入,为“双编”管理工作落实提供保障。
谢谢大家。
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养殖渔船“双编”管理机制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养殖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加快建立养殖渔船管理组织。按照《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养殖渔船管理组织,合理优化养殖渔船管理组织规模,合理确定集中停泊点。二是加快健全养殖渔船组织化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机制运行顺畅、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双编”管理组织化、法人化,促进养殖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三是加快建立“一船一档”。逐艘建立养殖渔船船体照片、驾乘人员信息、养殖海区位置图等“双编”基础信息台账。四是加快实施“双编”管理设备信息化。督促“双编”管理组织建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有效管用的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养殖渔船船东通信网络。
谢谢,我简要回答这些。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作为养殖渔船管理的行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七项职责:一是负责养殖渔船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二是负责建立《养殖渔船信息登记表》并动态更新;三是按照检验规则进行养殖渔船检验、登记及发证,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四是开展养殖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五是指导、监督养殖渔船“双编”管理工作;六是及时传递大风大浪警报并调度养殖渔船召回情况;七是依法调查处理养殖渔船生产安全事故。
谢谢,我简要回答这些。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各级各部门将紧密围绕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出海通报、集中停靠及定期核对五项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同时,也将聚焦日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措并举,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开展渔业养殖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养殖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违章超载、违规载客,不执行“双编”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六不准、三严禁”。二是切实加强“双编”管理意见宣传培训,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有利时机,结合渔业船员培训、“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等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制作宣传展板,大力宣传解读“双编”管理措施,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给养殖单位划清“红线”,不断增强养殖业主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海上养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严格执行 24 小时安全值班与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将海上重要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到养殖单位和渔民,督促养殖业主提前对养殖筏架、网箱、养殖池塘、堤坝等进行除险加固,督促养殖人员全面撤离,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尽最大努力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谢谢,我简要回答这些。
按照《意见》规定,全市所有在册和纳入区市编号管理的养殖渔船都必须纳入组织化管理,不加入管理组织且无合法证件的将作为“三无”渔船处理。
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对养殖渔船编组不满意的,经与接收主体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至其他编组;没有编组接收的,可以调整至所在镇(街道)兜底的养殖渔船编组。个体养殖户(经营人)变更养殖渔船所在编组后,负责接收的养殖渔船编组组长应在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渔船编组和渔船名号、所有人、使用人等情况告知所在镇(街道)。
谢谢,我简要回答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