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16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蔡新杰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科科长 吴昊

09:02:44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蔡新杰同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科科长吴昊同志,向大家介绍《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省媒体、网站驻威新闻单位,市直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蔡新杰二级调研员介绍《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

09:03:18 蔡新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欢迎大家出席《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文件有关情况。

09:03:39 蔡新杰

一、起草背景

威海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我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17处,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区1处(威海湾北洋海军定远沉舰遗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印发实施了《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政策,调整充实了市文物保护委员会,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十三五”以来,我市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22个,其中威海湾定远舰遗址入选“山东百年百项重要考古发现”,荣获“山东省考古新发现奖”,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文物部门一直在探索做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的有效途径,尝试建立“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新模式。年初,市文旅局在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市(开发区)、考古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我市《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研究同意,2022年11月1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09:04:05 蔡新杰

二、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2〕14号)主要就在我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原则规定,内容包含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具体规定、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明了考古前置工作遵循的原则和总体目标。遵循的原则是“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总体目标是,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地前应进行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09:06:05 蔡新杰

第三部分具体规定。主要对考古前置工作各主体、各环节做出了原则规定。

一是考古调查勘探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二是考古调查勘探需满足的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边界桩点明确、土地清表、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等条件。

三是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主体和程序。确定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要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手续。

四是考古前置工作实施的步骤,以及考古调查勘探不同结果的处理原则。

五是考古前置工作的成果运用。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六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经费。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向申请单位提供税务发票后,计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09:06:25 蔡新杰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了文化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土地前期开发主体的职责。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务求“先考古,后出让”取得实效。

09:06:58 主持人

感谢蔡新杰二级调研员的发布。接下来,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通报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09:07:29 记者

《考古前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09:08:06 蔡新杰

文物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物质体现,是人类宝贵的历史财富,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力保护。对不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也都有专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新时期改革重大攻坚任务,在文物保护领域,推行考古前置是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最新要求。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提出,“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明确提出了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先完成考古工作的要求。2019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强调,有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这都为《考古前置意见》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考古前置意见》的亮点在于,将此前由建设方拿地后办理的审批事项前移,考古工作的申请主体由建设方改为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这将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同时,地下文物也能在建设前得以提前发现并得到有效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局面。

09:08:35 记者

请问为什么要限定考古前置工作的作业主体为考古资质单位?

09:11:54 蔡新杰

考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国家对从事考古工作的团体和个人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考古发掘资格分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认定;获得考古发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自然具备考古调查勘探资格。
申请考古资格的个人必须能够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考古领队的各项职责,并具备基本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学术技术条件,并经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方能取得;而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则至少有4名以上个人领队资格。

目前,我省具有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有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济南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青岛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烟台市博物馆等单位,省厅确定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为我市考古前置工作对口帮扶机构。此外,还有部分省外机构参与我省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09:12:20 记者

有观点认为,我市古代遗存相对较少,似乎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都进行考古前置工作。请问,是否所有出让土地都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09:13:23 吴昊

谢谢记者的提问。考古前置的目的,是要排除基本建设工程可能对尚未为我们所知的地下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因此,符合《考古勘探意见》设定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做调查勘探或发掘。实际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包含了调查勘探、发掘两个层次的活动,前者的成果为是否需要开展下一层次工作的依据。

如果经考古调查勘探证实有文物遗存,原则上应予以避让而无法避让的,则需要依法履行考古发掘许可手续,进行考古发掘;需要原址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和避让选址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09:13:44 主持人

提问环节就到这,如果还有问题请会后联系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科采访,电话:5866807。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