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3:33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慕洪亮

                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吉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李松

09:34:58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今天,我们邀请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同志,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同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同志,向大家解读《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上级媒体、网站驻威新闻机构,威海市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慕洪亮副局长介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09:37:20 慕洪亮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2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2009年,我市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一直执行至今。近年来,国家、省先后出台政策,对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和减免程序,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进行了调整,原来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履行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09:37:42 慕洪亮

二、主要内容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23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明确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第二章为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一次性征缴和按年度缴纳两种征缴方式,规定了不同征缴方式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对海域使用时限不足1年的用海项目,按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以及临时性用海三种情形分别明确各自海域使用金征收比例;规定了收缴海域使用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

第三章为海域使用金减免。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对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8种情形逐一明确,规定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和4种减缴情形的减缴幅度,并对分期缴纳海域海域使用金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海域使用权人经督促缴费逾期仍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对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等情形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新规定执行。《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各位媒体朋友,关于《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发布完毕。

谢谢大家!

09:39:58 主持人

感谢慕洪亮副局长的发布。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09:40:22 记者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哪些修订?

09:40:44 慕洪亮

一是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原《办法》中规定,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考虑原制订依据《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33号)已失效,且上级暂未出台新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两项收费,待国家、省级政策明确后,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鉴于省市两级分别于2020年、2021年对养殖用海和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后续还可能不定期调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原《办法》中,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四是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

五是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缴执收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海域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次修订予以调整。


09:42:52 记者

文件中提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请问目前我市海域使用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09:43:24 王吉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综〔2018〕15号)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目前,我市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印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和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2020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威海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威财综〔2020〕3号)规定标准征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此外《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时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项目,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09:44:49 记者

申请减免缴海域使用金该如何办理?

09:45:44 李松

符合减缴或免缴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

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

谢谢!

09:46:04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了解内容,请联系市财政局综合科,联系电话:5268099。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