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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于海涛

              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军强

09:03:11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今天,我们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于海涛同志,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王军强同志,向大家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上级媒体、网站驻威新闻机构,威海市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于海涛同志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有关情况。

09:04:00 于海涛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8月2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威政办发〔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山石资源开采和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对《意见》进行简要介绍。

09:04:29 于海涛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我市出台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2023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下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对“山石资源采矿权设置”“协议出让范围”进行了改革,2024年3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机构、缴纳方式进行了调整。基于以上政策调整,为贯彻矿产资源改革部署,我局在充分调研、充分搜集、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体的实际及最新政策要求,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对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控、采矿权准入、出让收益征收、矿山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

09:07:27 于海涛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章节。将原文的“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修改为“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对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山体,不得再设置采矿权”。

(二)“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章节。将原文中我市山石采矿权准入规模进行了相应调整,删除了饰面用花岗岩、钠(钾)长石规模要求,修改为“其他用途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难度较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设置的采矿权,规定“其生产规模和发证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本次修订新增了该章节,明确了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发证及储量备案权限。从严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材外的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的深部资源”两类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其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章节。将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由“采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修改为“采矿权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征收”,对出让收益征收的首次缴费比例、缴纳期限进行了相应调整。

(五)“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章节。对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进行了调整,由“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保留的在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修改为“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具备建设条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以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科学调控山石资源供给,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的山石资源保障。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09:07:50 主持人

感谢于海涛同志的发布。接下来,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的记者先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09:08:23 记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较2018年版本新增加了“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章节,请问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09:09:06 王军强

感谢您对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关注。

《意见》中新增章节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明确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发证及储量备案权限。普通建筑用石材采矿权出让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及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严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除下述两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其他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一是国务院批准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二是其他山石资源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石材除外),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深部扩界的深部资源。谢谢。

09:09:40 记者

请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在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09:10:51 王军强

谢谢您的提问。

《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出让收益征收部门,确定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收益由采矿权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二是首次缴费比例,采矿权出让后,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可自愿提高首次缴纳比例(不超过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期限,也可自愿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三是缴费期限,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一半;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谢谢。

09:11:16 记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中提到“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请问何为“绿色矿山”,我市对山石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是什么?

09:12:22 王军强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将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意见》中要求山石资源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从开采、加工、装运、储备等环节入手,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等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我市新设山石资源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已有的山石资源矿山,具备建设条件的,2025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谢谢。

09:12:43 记者

请问《意见》出台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针对我市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将采取哪些措施?

09:13:54 王军强

《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和指导我市山石矿业转型和绿色健康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接下来,我局将以此为基础,立足我局部门职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严格规划管控及规模准入管理。统筹考虑山石资源禀赋特征、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山石资源矿山拟出让范围和开采规模,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二是推动矿业绿色开发。鼓励山石资源矿山企业积极引进、运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督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促进山石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加大宣传广度。通过公众号、媒体宣传、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绿色开采理念的认识和接受度,营造全社会珍惜和合理利用山石资源的良好氛围。

谢谢!

09:14:30 主持人

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请联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联系电话:5173070。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