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施行《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世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 李松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市政府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今天,我们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世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李松,向大家介绍《实施细则》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上级媒体、网站驻威新闻机构,威海市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世良介绍《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2024年,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进行了新的规定。为推进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升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便利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国家、省级政策法规为依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经过多轮修正最终形成《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面我系统地向各位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一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2024年5月,《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正式实施,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出了诸多重大调整,其中部分条款与我市于2020年出台实施的《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出现冲突。为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并征求了各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场主体的意见,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仍实施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但规定了6种不适用承诺的情形: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5.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6.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属于以上6种情形的,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规定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除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
(三)明确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提交的具体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城镇房屋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直接提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等任一文件。属于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提交宅基地证明、村镇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提交镇街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
(四)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的,可以通过“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物理分割后的地址可以登记多家市场主体。比如,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地址,律师事务所,以及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集中办公地、市场主体孵化器,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五)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就4类举报情形依法依规处理: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3.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4.其他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管理,并与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审管衔接工作。
(六)明确的其他内容。如明确了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明确了违法或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6类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类型等。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质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开放、和谐、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也真诚地欢迎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最后,再次对大家能参加今天这次新闻发布会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20年,我市印发实施的《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同时,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层面出台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新法规、新政策,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做了新的规定,《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增加了这些新规,更符合市场发展和登记规则的要求。
二是提升登记质量的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及情形,对不适用的情形,核验其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从源头上防范虚假登记的风险,提升登记质量。
三是规范登记工作的需要。《实施细则》针对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按照房屋的具体性质分成9类,并明确每类情形应提交的具体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获取途径,方便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的情形提交证明材料,也便于登记机关甄别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
感谢提问。目前,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都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以上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不适用: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5.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6.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仅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即无需再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所证明、租赁备案证、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一照多址”是指市场主体在取得一个营业执照后,因业务拓展在同一区域其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在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上增加多个经营场所,无需再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流程、办理时限能压减70%以上。需要注意的是,“一照多址”仅适用于没有前置许可事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适用范围限制在威海市内。增加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的,也可以通过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进行办理。
“一址多照”就是在同一个地方可以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一个门牌号码可以登记不同的企业,甚至一个楼层可以登记多家企业。可以登记多家企业的地址必须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且有明确的物理分割。目前,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地址,律师事务所,及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集中办公地、市场主体孵化器,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