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期,市政府印发《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今天,我们邀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忠勇同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铁军同志,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刘雪雁同志,向大家介绍《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有:上级媒体、网站驻威新闻机构,威海市新闻媒体,威海发布等。
首先,请宋忠勇局长介绍《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9日以威海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于2003年出台,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近年来,上级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20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一)明确征收方式和标准。
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大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统一并入配套费管理。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收取,不再委托专营单位收取。
对中心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做了简化。考虑到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建设安装费用已纳入房产开发成本,将收费标准适当调低。由现行政策的“商业用房255元/平方米、综合小区20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80元/平方米”调整为“非工业生产项目,地上建筑225元/平方米、地下建筑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项目,55元/平方米”。
(二)明确减免范围。
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规范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四)加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企业,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位媒体朋友,《办法》的相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
谢谢大家!
一是政策边界进行了调整,新政策的管理范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范畴。
二是政策内涵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合并为一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
三是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商业用房255元/平方米、综合小区20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80元/平方米”调整为“非工业生产项目,地上建筑225元/平方米、地下建筑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项目,55元/平方米”。四是征管主体进行了变更。将中心城区原大配套费由各区财政部门征收,原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分别由供气、供暖专营企业直接收取,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征收。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即2024年12月19日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施行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严格落实上级要求,不再单设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统一按一个项目、一个标准征收,统筹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与用户是否集中供暖、供气没有对应关系。建筑区划红线内是否建设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和用户自主抉择,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范畴。
(一)优惠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减免的工程项目共有十三项,其中免征的有十一项、减半征收的有两项。
1.免征的项目: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6)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7)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8)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1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2.减半征收的项目:
(1)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2)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第二层厂房。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方式: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
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减免,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